清远市清城区国潮酒吧服务店(个体工商户)(经营者:蔡冠文):
本委受理申请人巫锐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国潮酒吧服务店(个体工商户)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265号),该案现已审理终结,本委于2025年4月16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:
一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;
二、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份工资2700元和2024年11月工资4200元,合计6900元。
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拒不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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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